2月22日,江西省发改委发布《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集意见稿》)。
《征集意见稿》提出,为契合用电负荷特性变化,适当调整峰谷时段划分。对比目前执行的《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发改价管〔2022〕898号),《征求意见稿》仅冬季(1月、12月)及夏季(7-9月)尖峰及高峰时段划分做了微调整,时长未变。
《征求意见稿》最大的变化在于暂缓实施尖峰电价。尖峰时段用电暂执行高峰时段电价标准。后续视电力供需紧张形势,并结合经济社会承受能力,适时予以恢复。
同时,试行重大节假日深谷电价。春节、“五一”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具体时间以国家公布为准)12:00-14:00设置为深谷时段,电价在低谷电价的基础上下浮20%。
电网企业要单独归集、单独反映分时电价执行情况,执行分时电价产生的损益按月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此外,其他事项仍按照《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发改价管〔2022〕898号)执行。
江西省原分时电价政策(赣发改价管〔2022〕898号)与《征求意见稿》季节及峰谷时段划分对比如下:
《征求意见稿》原文如下: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发挥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引导作用,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鼓励用户削峰填谷,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根据当前电力供需状况、系统用电负荷特性等情况,适当调整工商业用户分时电价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峰谷时段划分。为契合用电负荷特性变化,适当调整峰谷时段划分,冬季(1月、12月)每日18:00-20:00为尖峰时段,08:30-11:30、20:00-21:00为高峰时段,00:00-06:00为低谷时段,其余为平段;夏季(7-9月)每日20:30-22:30为尖峰时段,16:30-20:30为高峰时段,00:00-06:00为低谷时段,其余为平段;其他季节(2-6、10-11月)16:00-22:00为高峰时段,00:00-06:00为低谷时段,其余为平段。
二、暂缓实施尖峰电价。尖峰时段用电暂执行高峰时段电价标准。后续视电力供需紧张形势,并结合经济社会承受能力,适时予以恢复。
三、试行重大节假日深谷电价。春节、“五一”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具体时间以国家公布为准)12:00-14:00设置为深谷时段,电价在低谷电价的基础上下浮20%。
四、电网企业要单独归集、单独反映分时电价执行情况,执行分时电价产生的损益按月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五、其他事项按照《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发改价管〔2022〕898号)执行。
六、本通知自2024年 月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