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能源监管办发布《关于开展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本次监管范围是自2021年9月《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印发实施以来,对电网企业面向江苏省范围内新能源发电、储能等电源提供接入电网服务情况开展监管。
监管内容包括电网企业公平无歧视提供接入服务情况、电网企业建立电源项目接入电网工作制度情况、电网企业信息公开情况、电网企业信息报送情况。
江苏能源监管办关于开展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各发电集团江苏分(子)公司、国信集团、协鑫集团,各独立发电企业、储能企业:
为深入贯彻《电力法》《可再生能源法》,加快推进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电力监管条例》《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49号)等有关规定以及《2024年能源监管工作要点》(国能发监管〔2024〕4号)安排,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电网公平开放监管,现制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规范电网公平开放行为,保护相关各方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时发现电网公平开放中的突出问题,督促提升电网公平开放服务水平,推动国家新能源、储能等行业政策项目落实。
二、监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三)《电力监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2号);
(四)《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4号);
(五)《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
(六)《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号);
(七)《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49号);
(八)《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2〕39号);
(九)《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2〕104号);
(十)其他相关政策文件。
三、监管范围
本次监管范围是自2021年9月《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印发实施以来,对电网企业面向全省范围内新能源发电、储能等电源提供接入电网服务情况开展监管。
四、监管内容
(一)电网企业公平无歧视提供接入服务情况。电网企业是否存在无正当理由拒绝电源项目业主提出的接入申请,或拖延接入系统的行为;是否存在拒绝向电源项目业主提供接入电网须知晓的输配电网络的接入位置、可用容量、实际使用容量、出线方式、可用间隔数量等必要信息的行为;是否对分布式发电等符合国家要求建设的发电设施,除保证电网和设备安全运行的必要技术要求外,提出高于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的接入适用技术要求;是否存在违规收取不合理服务费用的情形等。
(二)电网企业建立电源项目接入电网工作制度情况。电网企业是否建立电源项目接入电网工作制度,对分布式新能源发电项目简化工作流程是否明确提供接入服务的工作部门、工作流程、工作时限,以及负责电源项目配套送出工程建设的工作部门、工作流程;是否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受理、审核、签订接网协议等。
(三)电网企业信息公开情况。电网企业是否公开电源接入制度,为电源项目业主查询相关信息提供便利,并通过门户网站等方式每月向电源项目业主公布相关信息等。
(四)电网企业信息报送情况。电网企业建立的电源项目接入电网相关工作制度,是否在编制完成后一个月内报送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是否按要求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报送公平开放情况,包括各类电源接入、电网互联、信息公开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