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详情

海南独立储能新规落地,投运前不得变更投资主体

来源: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6-07-01 18:39:00

海南出台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新规:投运前严禁变更投资主体,强化全周期动态管理

2026年6月30日,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式印发《关于推动我省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高质量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标志着海南在全国率先构建起覆盖项目准入、建设时限、清单管理、退出约束与安全监管的全链条制度体系。新政核心要求明确: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项目在并网投运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变更投资主体,亦不得擅自调整股东持股比例。

通知明确,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项目实行动态清单管理。凡已并网投运,或已完成项目备案并取得有效电网接入意见的项目,统一纳入动态清单;清单外项目将不纳入后续容量电价补偿范围。此举旨在保障政策资源精准投放,防范“圈而不建”“批而不动”等投资风险。

建设时限刚性约束同步强化:

  • 已取得电网接入意见的项目,自本通知印发之日(2026年6月30日)起计算建设时限;

  • 尚未取得接入意见的项目,自纳入市县推荐方案之日起计算;

  • 项目须在1年内实质开工建设并完成统计入库(实质开工以升压站、主控楼或储能系统浇筑第一罐混凝土为标志);

  • 须在18个月内建成并网投运

  • 逾期未开工或未投运的,原推荐资格及电网接入意见自动失效,剩余建设规模同步作废。

图片

项目准入与推荐机制更加科学规范:

海南省发展改革委将联合海南电网公司,每年6月底前统一公布各地区年度可开放接入容量,并同步公示电网接入意见失效项目名单。各市县须在可开放容量范围内,从土地保障到位、资金落实充分、技术方案成熟(须具备构网支撑能力)的已备案项目中遴选形成推荐方案。超规模、超接入点报送的方案视为无效。

转型通道有序开放,但补偿政策区别对待:

新政鼓励新能源配建储能项目,在满足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技术条件与安全标准前提下,通过技术改造转为电网侧独立项目,以提升设备利用效率。但需注意:转型项目不纳入后续容量电价补偿范围,体现“谁投资、谁受益,谁建设、谁担责”的政策导向。

退出机制与监管要求全面升级:

对纳入动态清单但未投运的项目,市县须持续优化建设环境;对并网投运前擅自变更投资主体或股东结构的项目,省发改委将联合海南电网公司立即移出清单,并取消其未来申请纳入清单的资格。备案项目若2年内未开工且未说明或撤回,备案信息将被移除,备案证明自动失效。

安全与适应性要求突出海南特色:

项目建设须充分考虑海南高温、高湿、高盐雾的典型自然环境,优先选用具备全生命周期安全、长寿命、高可靠性特征的先进储能设备与技术方案,切实提升系统在极端工况下的安全稳定运行能力。所有项目须统一接入国家新型储能大数据平台,如实、及时、完整报送建设进度、运行状态、技术参数及安全信息,接受全过程监管。

政策执行与统筹协调机制同步健全:

省发展改革委将统筹全省新型储能发展,建立工作调度与综合评估机制,强化政策落地跟踪问效;各市县及相关部门须健全协同监管机制,压实项目单位安全生产与生态环保主体责任,确保项目规范建设、安全运行、效益发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碳索储能网 https://cn.solarbe.com/news/20260701/50025201.html

新闻介绍:

2026年6月30日,海南省发改委正式印发《关于推动我省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高质量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为独立储能定新规,投运前不得变更投资主体。新政明确,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项目实行动态清单管理,纳入动态清单管理的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项目应满足涉网相关要求。已并网投运,或已完成项目备案并取得有效电网接入意见的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项目,统一纳入动态清单管理,清单外项目将不纳入后续容量电价补偿范围。已取得电

责任编辑:碳索者6355

碳索储能网版权说明:

1.所有未标注来源为碳索储能网或碳索储能网整理的文章,均转载与其他媒体,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但并不代表碳索储能网赞同其观点、立场或证实其描述。其他媒体如需转载,请与稿件来源方联系,如产生任何版权问题与本网无关。

2. 涉及资本市场或上市公司内容也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3.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以及引用的图片(或配图)内容仅供参考,如有涉及版权问题,可联系我们直接删除处理。请在30日内进行。

推荐新闻
back homepage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