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于2021年8月30日经公司六届二次董事会批准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管理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本公司A
股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高管指公司的首席执行官、执行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
书、财务总监等。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书面通知格式见附件1)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
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高管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管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管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管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管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董事、监事和高管在离任后三年内,再次被提名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公司应当将聘任理由以及相关人员
以上只是部分文件内容的展示,想要查看更多文件内容,请点击下方的pdf预览链接,直接查看全部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