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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配储比例不低于8%或10%、2小时

来源:碳索储能网   发布时间:2022-01-26 06:13:05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我省2021年光伏发电项目市场化并网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发改能源发〔2021〕949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

为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进一步推动全省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21〕25号),《国家发改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自建或购买调峰能力增加并网规模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138号)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21年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苏发改能源发〔2021〕641号),现将我省2021年光伏发电项目市场化并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范围

光伏发电市场化并网项目是指保障性并网规模外仍有意愿并网的光伏发电项目,可通过自建、合建共享或购买服务等市场化方式落实并网条件后,由电网企业予以并网。并网条件主要包括配套新增的新型储能、抽水蓄能、压缩空气储能,以及现役供热气电、煤电机组灵活性改造。

二、建设要求

通过自建合建调峰能力落实市场化并网条件。为鼓励发电企业市场化参与调峰资源建设,综合考虑资源禀赋、电网消纳及我省实际等因素,2021年我省长江以南地区新建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按照功率8%及以上比例配建调峰能力(时长2个小时,下同),长江以北地区原则上按照功率10%及以上比例配建调峰能力,发电企业在申报项目时应明确具体配置容量。实际配套建设的调峰能力超过规定比例的,剩余部分可在我省范围内统筹并通过市场化方式交易给其他发电企业,不得结转至下年继续使用。

通过购买调峰能力落实市场化并网条件。购买调峰能力包括购买调峰项目和调峰服务两种方式,购买容量视同配建容量,购买比例要求与自建合建调峰要求相同。

调峰能力认定。(1)新型储能、抽水蓄能电站按照装机规模认定新增调峰能力。(2)压缩空气储能按其实际运行效率与抽水蓄能电站效率比值为系数乘以装机规模认定新增调峰能力。(3)现役供热气电的新增调峰能力按照全厂一台机组测算,以容量的50%作为基准值,申报电厂的全部供热机组均须具备在50%以下连续稳定运行能力,长江以北供热气电按照低于基准值部分乘以0.4认定为新增调峰能力,长江以南供热气电按照低于基准值部分乘以0.2认定为新增调峰能力。(4)30万千瓦级、60万千瓦及以上煤电机组调峰能力分别按照容量的35%、30%作为基准值,长江以北煤电机组按照低于基准值部分乘以0.5认定为新增调峰能力,长江以南煤电机组按照低于基准值部分乘以0.4认定为新增调峰能力。(5)对于以合建方式落实调峰能力要求的,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自新增调峰能力;以购买方式落实调峰能力要求的,根据购买合同中签订的调峰能力进行确定。

建设投产时间安排。2021年落实市场化并网条件的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应在2023年6月底前建成并网。配套新增调峰能力项目原则上应为2021年1月1日以后投产的项目,应与光伏发电项目同步建成、同步并网,可在光伏发电项目所在地建设,也可以异地建设,但长江以北市场化并网的光伏发电项目所建设或购买的调峰能力原则上须在长江以北区域内建成。

新型储能电站性能要求。以配套建设新型储能方式落实市场化并网条件的,储能时长不应低于2个小时,运行期内容量衰减率不应超过20%,交流侧效率不应低于85%,放电深度不应低于90%,电站可用率不应低于90%。

三、项目申报

各投资开发企业原则上应于10月31日前在“新能源云系统”(http://sgnec.esgcc.com.cn)中填报光伏发电项目、配套调峰能力相关情况(屋顶分布式、户用光伏发电项目无需填报),并按期组织实施。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要进一步推动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按月报送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开发建设情况的通知》要求,于每月10日前将本地区上月落实市场化并网条件的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情况报送我委(能源局)。

四、强化安全生产和运行管理

强化安全生产。各设区市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履行属地管理职责,项目单位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按照国家相关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调峰能力项目建设,确保建设和生产运营安全。新型储能项目在并网调试前,须按照国家质量、环境、消防有关规定,完成相关手续,电网企业应按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明确并网调试和验收流程。

加强运营管理。储能项目建成投运后,由电网企业调度管理,可作为独立市场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为保证项目储能能力可用性,电网调度机构不定期对相关项目开展调度测试。省电力公司要开展配套新增调峰项目运行评价工作,确认相关技术指标符合建设方案预期要求,未达到承诺技术要求的项目应及时整改,确保调峰能力真实可信可操作,按期整改完成后方可正常并网发电。未按期整改和虚假承诺调峰能力的企业不得参与下年度可再生能源市场化并网。

特此通知。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2021年9月28日

政策解读:

为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进一步推动全省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我委(能源局)近日印发了《关于我省2021年光伏发电项目市场化并网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能源发〔2021〕94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对《通知》内容进行解读。

一、编制背景及依据

《国家能源局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21〕25号)提出建立保障性并网、市场化并网等并网多元保障机制。经测算,我省存量项目按期建成后,能够满足国家下达给我省的2021年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最低值指标,我省今年不再组织新增保障性并网项目。鉴此,我委(能源局)出台2021年光伏发电项目市场化并网政策,完善发展机制,优化发展环境,切实增强市场主体信心,促进我省光伏发电实现大规模、高比例、高质量发展。

今年以来,我委(能源局)多次组织省电力公司、项目开发企业、制造企业、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等相关单位开展座谈,并以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征求和充分吸收采纳各方面意见建议,研究完善政策思路,最终形成了《通知》文件。

二、主要内容解读

(一)明确市场化并网方式。集中式光伏发电市场化并网项目在落实并网条件后,由电网企业予以并网。根据省情实际,2021年我省光伏发电市场化并网项目落实并网条件主要有配套新增的新型储能(如电化学储能、氢储能)、抽水蓄能、压缩空气储能以及现役供热气电改造和煤电灵活性改造等方式。

(二)明确配套调峰能力要求。综合考虑资源禀赋、电网消纳及我省实际等因素,2021年我省新建光伏发电项目按长江以南和长江以北分别配建(购买)调峰能力。实际配套建设的调峰能力超过规定比例的,剩余部分可在我省范围内统筹并通过市场化方式交易给其他发电企业,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交易价格和所购买的项目名称、容量、地点、期限等信息。对于以购买方式落实市场化并网条件的,根据购买合同中签订的调峰能力进行确定,签订的长期协议或合同应不低于5年。

(三)明确配套调峰能力认定条件。对于配套新增的新型储能和抽水蓄能按照装机规模认定新增调峰能力,新型储能应为电源侧或电网侧储能项目;对于压缩空气储能、现役供热气电改造和煤电灵活性改造在折算一定系数后认定新增调峰能力,现役供热气电改造主要是指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上的气电机组,煤电灵活性改造主要是指单机容量为30万千瓦及以上公用常规燃煤机组。

(四)明确项目申报内容。各投资开发企业原则上应于10月31日前在“新能源云系统”(http://sgnec.esgcc.com.cn)中填报光伏发电项目、配套调峰能力相关情况(“新能源云系统”→规划建设→接网服务→项目管理→储备项目)。项目申报指南和调峰能力建设方案模板可在通知公告(“新能源云系统”→通知公告)中下载。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发改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自建或购买调峰能力增加并网规模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138号)执行,并根据国家政策适时调整。

新闻介绍: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我省2021年光伏发电项目市场化并网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能源发〔2021〕949号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为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碳达峰、碳中和&rdquo

责任编辑:一拳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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