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相关政策,现将我省4月份电网企业代理工商业用户电价表和代理购电价格表公告如下:
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电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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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时间:2022年4月1日-2022年4月30日) | |||||||||||||
| 用电分类 | 电压等级 | 非分时电度电价(元/千瓦时) | 其中 | 分时电度电价(元/千瓦时) | 容(需)量用电价格 | ||||||||
| 代理购电价格 | 电度输配电价 | 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 损益及辅助服务费折合度电水平 | 1、7-9、12月 高峰 |
其他月份 高峰 |
平时段 | 低谷 时段 |
最大需量(元/千瓦·月) | 变压器容量(元/千伏安·月) | ||||
| 公式 | - | 1=2+3+4+5 | 2 | 3 | 4 | 5 | 6=(2+3)×(1+81.3%)+4+5 | 7=(2+3)×(1+71%)+4+5 | 8=1 | 9=(2+3)×(1-58.8%)+4+5 | 10 | 11 | |
| 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 单一制 | 不满1千伏 | 0.7081 | 0.46128 | 0.2065 | 0.02887 | 0.0114 | 1.2510 | 1.1822 | 0.7081 | 0.3154 | ||
| 1-10千伏 | 0.6931 | 0.1915 | 0.02887 | 0.0114 | 1.2238 | 1.1565 | 0.6931 | 0.3092 | |||||
| 35千伏 | 0.6781 | 0.1765 | 0.02887 | 0.0114 | 1.1966 | 1.1309 | 0.6781 | 0.3030 | |||||
| 两部制 | 1-10千伏 | 0.6779 | 0.1763 | 0.02887 | 0.0114 | 1.1962 | 1.1305 | 0.6779 | 0.3030 | 40 | 30 | ||
| 35千伏 | 0.6529 | 0.1513 | 0.02887 | 0.0114 | 1.1509 | 1.0878 | 0.6529 | 0.2927 | 40 | 30 | |||
| 110千伏 | 0.6279 | 0.1263 | 0.02887 | 0.0114 | 1.1056 | 1.0450 | 0.6279 | 0.2824 | 40 | 30 | |||
| 220千伏及以上 | 0.6029 | 0.1013 | 0.02887 | 0.0114 | 1.0602 | 1.0023 | 0.6029 | 0.2721 | 40 | 30 | |||
| 注:1.上表所列价格包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其中,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364分钱,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623分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1.9分钱。 2.分时电价在平段价格基础上扣除基金附加和损益及辅助服务费后:1、7-9、12月高峰上浮81.3%,其他月份高峰上浮71%,低谷下浮58.8%。时段划分:高峰时段9:00-12:00,17:00-22:00;平时段8:00-9:00,12:00-17:00,22:00-23:00;低谷时段23:00-次日8:00。 3.损益及辅助服务费根据上月代理购电情况测算,逐月滚动结算,不参与峰谷分时电价浮动。 4.上表价格不含季节性尖峰电价。 5.对于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不含已在电力交易平台注册但未曾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改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拥有燃煤发电自备电厂、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暂不能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高耗能用户,代理购电价格按上表中的1.5倍执行,其他标准及规则同常规用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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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代理购电价格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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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时间:2022年4月1日-2022年4月30日) | |||||
| 单位:万千瓦时,元/千瓦时 | |||||
| 名称 | 碳索储能网 https://cn.solarbe.com/news/20220330/23912.html 新闻介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相关政策,现将我省4月份电网企业代理工商业用户电价表和代理购电价格表公告如下。 责任编辑:zhy 碳索储能网版权说明: 1.所有未标注来源为碳索储能网或碳索储能网整理的文章,均转载与其他媒体,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但并不代表碳索储能网赞同其观点、立场或证实其描述。其他媒体如需转载,请与稿件来源方联系,如产生任何版权问题与本网无关。 2. 涉及资本市场或上市公司内容也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3.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以及引用的图片(或配图)内容仅供参考,如有涉及版权问题,可联系我们直接删除处理。请在30日内进行。 下一篇2022-03-31 00:24:00 推荐新闻 ![]() 为推进能源价格改革、构建新型能源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国家能源局于2026年1月联合印发《关于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6〕114号)。文件聚焦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与绿色低碳转型,分类完善煤电、天然气发电、抽水蓄能及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的容量电价机制:明确煤电容量电价回收固定成本比例不低于50%,支持地方因地制宜建立气电容量电价;对新老抽水蓄能电站实施差异化定价,推动市场化收益分享;首次在国家层面确立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机制,按顶峰能力折算定价。同时,提出在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后,有序建立发电侧可靠容量补偿机制,统一补偿标准并动态调整,避免重复补偿。配套完善市场交易、电费结算与区域分摊等政策,并强化组织实施、承受能力评估与考核约束,推动调节性电源高质量发展。(199字) ![]()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于2024年8月6日公示了2024年度新型储能项目运营补贴的审核结果。本次公示共涵盖11个通过审核的新型储能项目,总装机规模达25.988兆瓦(MW),总容量为52.294兆瓦时(MWh)。申报主体包括智源能诚售电、川开电气、乐电新能源、蜀能毓秀电气、品胜电子及中创新航等六家企业。公示期自2024年8月7日起至8月14日止(注:原文“2026年”应为笔误,依据上下文及常规行政流程,实际应为2024年),旨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补贴审核工作的公开、公平与公正。该公示是成都市落实新型储能产业支持政策、推动储能项目商业化运营的重要环节。 ![]() 本文是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浙江省能源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新型储能容量补偿资金发放的行政通知。文件依据《新型储能容量补偿资金分配方案》(浙发改能源〔2024〕111号),在完成项目申报、审核及公示程序后,正式公布首批纳入补偿范围的新型储能项目清单。通知明确:补偿资金以按月足额抵扣电费方式发放,由各地供电公司组织实施,省电力公司负责统筹落实与定期报送(每年7月15日前提交发放情况);同时建立动态监管机制,要求设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对项目后续两年内年利用小时数(须不低于600小时)开展初审,并按时上报,经省级复核后方可拨付后续年度补偿资金。全文聚焦补偿资金的发放流程、责任分工与绩效约束机制。(198字) ![]()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于2024年10月9日发布通告,就《关于我省独立储能电站试行电费补偿机制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文件旨在通过建立试行电费补偿机制,支持省内独立储能电站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并助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通告明确了意见征集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18日,公众可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建议,相关联系方式及邮寄地址一并公布。附件为征求意见稿全文,内容聚焦独立储能电站在当前电力市场环境下的政策支持路径,体现广东在推动储能产业规范化、市场化发展方面的制度探索。 ![]() 本文是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完善独立储能先行先试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发改能价〔2025〕366号),旨在优化独立储能设施参与电力市场的价格机制。通知明确独立储能项目可作为独立主体参与中长期交易、现货市场及辅助服务市场,并对其充放电电价、容量电费、结算方式等作出具体规定;提出建立“充电执行代理购电价格、放电执行市场交易价格”的分时计价机制,鼓励削峰填谷;同时要求电网企业做好接入、计量与结算服务保障。政策适用于纳入省级试点的独立储能项目,实施期限暂定两年,后续将根据运行效果动态评估调整。该文件标志着河北在储能市场化运营机制建设方面迈出实质性步伐。 ![]()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于2025年9月12日发布《关于建立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9月22日。该文件旨在健全调节性资源价格机制,强化对新型能源体系和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的支撑能力,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通知立足宁夏实际,聚焦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建立,通过市场化方式激励电源提供可靠容量保障,提升电力系统灵活性与稳定性。征求意见期间,相关单位及公众可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反馈意见。此举是宁夏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完善电价形成机制的重要举措,为后续政策出台与实施奠定基础。(198字) ![]() 本文是甘肃省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建立发电侧可靠容量补偿机制的通知(试行)》,旨在构建适应新型电力系统的容量保障机制。通知明确,自2026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对合规在运的公用煤电机组和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实施可靠容量补偿,补偿标准暂定为每年每千瓦330元,费用按月申报、年度清算,并由省内全体工商业用户及外送电量共同分摊。机制强调“按贡献补偿、责任共担”,严格限定补偿范围与资格认定,配套强化现货市场价格上下限管理、煤电机组成本补偿与变动成本测算、市场报价监测及违规处置等措施。政策试行至2027年底,旨在稳定发电侧预期、提升系统调节能力、支撑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与电力安全供应。(199字) ![]() 本文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发布的政策通知,旨在落实国家《关于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6〕114号),系统完善本区调节性电源的容量电价机制。通知将煤电、天然气发电、抽水蓄能、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及光热发电等五类电源纳入分类管理:明确煤电容量电价标准为165元/千瓦·年,固定成本回收比例提至50%;建立天然气发电容量电价核定机制;细化抽水蓄能分阶段定价规则;统一新型储能与光热发电容量电价计算公式,以满功率放电时长与6小时净负荷高峰为基准折算。同时,健全市场交易、价格联动与可靠容量补偿机制,强化机组认定、清单管理和电费结算考核。政策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就建立发电侧可靠容量补偿机制公开征求意见,旨在落实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6〕114号)要求。为此,省发改委牵头起草了主文件《关于建立发电侧可靠容量补偿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配套制定四项实施细则:《发电侧可靠容量补偿电费扣减办法》《发电侧运行成本调查实施细则》《电力市场报价替换办法》和《发电侧运行成本补偿实施细则》。这些政策共同构成对发电侧容量保障与成本补偿的制度安排,聚焦容量可靠性评估、电费调整、成本核算及市场报价规则等关键环节。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6年6月5日,公众可通过指定邮箱提交反馈意见。(198字) ![]() 陕西省发改委发布通知,明确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容量电价政策。政策适用于未参与配储、专为保障陕西电网安全运行服务的独立新型储能项目,实行清单制管理。容量电价标准为每年每千瓦165元(含税),按电站实际顶峰能力折算,折算依据为其满功率连续放电时长与全省最长净负荷高峰持续时长(暂定6小时)之比,最高不超过1;执行期暂定3年。容量电费自电站投运次月起,由工商业用户按用电量比例分摊,纳入系统运行费用并滚动清算。通知还规定了严格的运行考核机制:未按调度指令提供申报能力的,将按次数扣减当月容量电费,年度累计三次全额扣减即取消资格。此外,储能充放电价格由现货市场形成,充电视同用户缴纳相关费用,放电则相应退减输配电费。各地发改部门与电网企业需协同落实规划、结算与信息报送要求。通知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两份相关函件同时废止。(199字) ![]() 宁夏召开2026年下半年新能源与新型储能并网推进会,覆盖全区能源主管部门、电网企业及44家项目单位。会议宣贯新版并网服务指南,聚焦手续报批、调试验收、技术规范等堵点,明确“时间紧、要求高、协同强”任务导向,部署三级响应机制与动态清单管理,全力保障项目按期高质量并网。 最多浏览点击 最受媒体关注 ![]() ![]() ![]() ![]() ![]() 热门会议推荐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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