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索储能网获悉,2024 年 11 月 8 日,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以下简称《能源法》),并将于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诞生历经近 20 年,可谓来之不易。
作为世界最大的能源生产国和消费国,我国能源领域长期以来缺失一部起基础性、统领性作用的法律。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能源需求不断上升,同时环境问题也日益严重。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首部《能源法》的出台显得尤为及时。
《能源法》的诞生具有重大意义。它填补了我国能源领域立法空白,为我国能源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这部法律将成为我国能源法律制度体系的统领,与《电力法》《煤炭法》《可再生能源法》等单行法以及行政法规和规章共同构成相对完整系统的能源法律制度体系。
《能源法》的出台是深入践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 “四个革命、一个合作” 能源安全新战略的法治成果。十年来,我国能源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能源安全得到有效保障,清洁能源技术和产业体系取得长足进步。《能源法》将能源安全新战略写入总则,为新时代能源高质量发展提供行动指南。
此外,《能源法》的颁布也是健全能源法治体系的重要里程碑。它将协调各能源品种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做好能源单行法之间的协同打下坚实基础,推动加快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能源法治体系。
《能源法》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能源定义与工作原则
《能源法》对能源作出明确界定,能源是指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核能、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以及电力、热力、氢能等。能源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新发展理念和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实施推动能源消费革命、能源供给革命、能源技术革命、能源体制革命和全方位加强国际合作的能源安全新战略。坚持立足国内、多元保障、节约优先、绿色发展,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新型能源体系。能源安全新战略内涵丰富,强调推动能源转型要以能源安全为底线,统筹发展和安全,用非化石能源去替代化石能源的过程要安全、可靠、有序。
(二)完善能源规划与开发利用制度
能源规划包括全国综合能源规划、全国分领域能源规划、区域能源规划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规划等。全国综合能源规划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应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在能源开发利用方面,明确支持优先开发可再生能源,合理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化石能源,有序推动非化石能源替代化石能源、低碳能源替代高碳能源。对水能、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作出了具体规定,如推进风能、太阳能开发利用,坚持集中式与分布式并举,加快风电和光伏发电基地建设,支持分布式风电和光伏发电就近开发利用,合理有序开发海上风电,积极发展光热发电等。
(三)健全能源市场体系与储备应急机制
在能源市场建设方面,国家推动能源领域自然垄断性业务与竞争性业务实行分开经营,协调推动全国统一的能源交易市场建设,要求能源输送管网设施向符合条件的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鼓励能源领域上下游企业协同发展、产业链全链条协同推进,推动建立主要由市场因素决定的能源价格形成机制,完善能源价格调控制度,促进能源领域国际投资和贸易合作。在能源储备和应急方面,建立健全高效协同的能源储备体系,科学合理确定能源储备种类、规模和方式,实行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相结合,实物储备和产能储备、矿产地储备相统筹,政府储备承储运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政府储备安全,能源企业应当落实社会储备责任,建立和完善能源预测预警体系,加强能源应急体系建设,制定能源应急预案,完善应急处置措施。
(四)强化能源科技创新与监督管理
能源科技创新对于能源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国家加强能源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支持能源开发利用的科技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为能源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在监督管理方面,明确了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各级地方政府能源主管部门的职责,对在能源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同时对违反能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通过强化监督管理,确保能源行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
《能源法》对能源转型的影响
(一)提供法治保障
《能源法》突出加快能源绿色低碳发展的战略导向,在法律层面统筹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我国能源资源禀赋 “富煤、贫油、少气”,同时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资源丰富,发展可再生能源潜力巨大。应对能源需求压力巨大、供给制约较多、绿色低碳转型任务艰巨等挑战,《能源法》为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新型能源体系提供了坚强法治保障。它明确提出优化能源结构,支持优先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合理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化石能源,推进非化石能源安全可靠有序替代化石能源,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同时,建立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
(二)规范主体行为
对于政府部门来说,《能源法》一方面赋予政府部门相应的管理(宏观)和监管(微观)权力。例如,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能源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能源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能源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另一方面,也对政府部门设置了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如组织编制能源规划、就能源规划实施情况组织开展评估等,推动政府在能源转型中积极作为。
对于企业来说,《能源法》对能源转型、现代能源体系建设等能源发展方向进行了立法宣示,明确了能源市场的公平竞争原则、投资产权保护等,为企业发展指明了稳定的目标方向。同时,也设置了相关企业的义务性条款,不同企业需要依法承担各自的法定义务。例如,能源企业应当加强污染的源头管控,落实社会储备责任等。
对于普通公众来说,《能源法》虽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条款,但更多的是宣示作用,比如号召个人要节约能源、支持绿色低碳能源消费等,引导公众树立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
(三)引领能源发展方向
《能源法》明确了我国能源发展的方向,即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新型能源体系。它支持优先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如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氢能等,推动非化石能源替代化石能源。在能源市场建设方面,鼓励能源领域上下游企业协同发展、产业链全链条协同推进,推动建立主要由市场因素决定的能源价格形成机制,促进能源领域国际投资和贸易合作。这些规定为我国能源转型和现代能源体系建设提供了明确的方向指引,将有力推动我国能源行业朝着绿色、低碳、可持续的方向发展。